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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个体参保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3-11-15 11:4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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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二)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三)参保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